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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节 新体制(二)

第九十三节 新体制(二) (第1/2页)
  
  穿越者们决定在他们完全控制的百仞滩生产一队和二队实行一种完全不同的民政管理模式。即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执行的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开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27个年头。它留给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一大二公”。不过,真实运行的人民公社,是以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为指导的,采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模式,同时保持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人民公社既是农村的政权单位,又是农村的生产经营实体,公社书记不仅负责党务,还要经管工农业生产、民政事务。从坏的一面看,公社管得过多过宽,机构膨胀,体制僵化,分配制度过于平均,社员生产积极性不高。
  
  从好的方面来看,人民公社体制下的27年,是中国政府有史以来对农村社会、农民控制最为严格的27年――政权不下乡,宗族豪强把持农村基层权力的状况基本消除。在那个经济发展迟滞,生产力落后,全民文化水平低下的时代,人民公社起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农村的初级医疗服务、普及教育、水利化、机械化,都在这一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民公社体系下权力的高度集中,对人力物力的强大支配力,对穿越者来极有吸引力。
  
  部分委员对这一制度下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担忧:在人民公社期间,每个劳动力的实际农业生产率是在不断下降的,穿越者采用这样的制度,是否会造成同样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没什么关系,这个人民公社的意图不在于农业生产而是民政管理。”马千瞩说明着,“它可以有效得把行政、民生、治安、教育、军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全依附于我们的社会组织。”
  
  这个全新的基层政权,在体制上接受执委会属下的内务民政委员会的领导,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组的领导。
  
  公社采用户籍制度。以户为基本单位,单身汉也要自立门户。注册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称为“社员”。社员中取得职工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每户拥有自留地一块,自留地不能转让,可以继承,自留地上种什么,一切由户主自便。自留地不按人头,只按户分配,人口多的户按比率递增一些面积。一标准户(4人口)的面积是1,那么户籍内人口每递增1人,系数增加0.1,增加到1.5就封顶――目的是促进分家,避免形成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一旦分家单过,家庭的凝聚力就会减小,可以有效的防止某些家庭因为男人多而为非作歹。
  
  执委会考虑到了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可能会出现为了多分地而有“假分家”情况,正如原先的时空里为了拆迁出现“假离婚”一样,规定分家时候给予自留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单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户籍,但不能享受自留地,必须等结婚之后。
  
  社员的住房由穿越者统一建造后按有关的福利政策出售给社员,但此待遇每户只享受一次。未经过内务民政委员会同意,社员不得在穿越政权的管辖范围内自行建房。社员的住房可以自由买卖、馈赠、继承,但是必须在交完房款之后。
  
  社员除了自留地之外不分配土地。基本收入有三个:一是自家的自留地上的产出;二是参加公社派工获得的工分;三是副业收入。
  
  社员中18~55岁的男性和18~45岁的女性,称为全劳动力。13~17岁、56~65岁为男性和13~17岁、46~55岁的女性,称为半劳动力。原则上,每个半劳动力和全劳动力男女,除非招工、参军或者上学,都必须参加公社的派工,完成一定的基本出勤日数。在此基本出勤日数之外的额外派工,视为加班,执委会的劳动部门按1.2的系数支付工分。
  
  不在此年龄段的称为辅助劳动力,如果愿意参加派工并能完成的,同样可以获得工分,但是出勤日数不做具体规定。
  
  穿越众建立的工商业企业的用工优先从社员中招募。成为企业工人之后,社员的身份不变,在行政、生活、司法上仍旧受公社的管理,但是其劳动管理、报酬由招募企业负责,公社不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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